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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烂尾楼比比皆是,很多购房人一旦买到烂尾楼,面临着钱房两空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主流观点认可业主的基本债权优先权,认可业主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优于抵押权和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毕竟没有明确的规定。
很多人甚至不知道业主基本债权优先权的存在,以及最高院关于彩石山庄的批复(这个批复在网上很难通过官方渠道查到),所以,实务操作中乱象丛生,在不少烂尾楼盘,业主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幸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终于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终于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在这个批复中,明确认可了购房人是消费者,明确了购房人的优先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不过,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优先权是特指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第二,即使是贷款买房,实际上也是全款支付,也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
这个规定意义深远,不次于给购房人一块免死金牌,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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