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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随身记(44).网上课程学习请电话咨询:400-622-5005!第六章 信托与租赁第一节 信托概述【考点 1】信托的概念与功能(一)定义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信托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信托(Trust)的核心内容: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的定义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含义:1)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信托立足于信任和诚信的基础之上,委托人必须给予受托人绝对的信任,这是信托得以创设的条件;同时,受托人也必须恪守最高的诚信,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得利用该地位为自己或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没有独立可辨识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因此,委托人在信任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并以实现委托人创设的信托目的为宗旨。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需要的前提: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愿望;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不能是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二)信托的基本特征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1)受托人可以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将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来对待;2)这种财产所有权是严格受限的,决不允许受托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这种分离使受益人无须承担管理之责就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出发点是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得以实现。独立性的表现: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3、信托的有限责任: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的管理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信托管理的这种连续性安排,使信托成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三)信托的构成要素1、信托当事人: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1)委托人:为了一定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3)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信托行为合法地设定信托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包括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信托行为首先是信托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产生信托权利义务后果的行为。委托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设信托,需要就其特定的财产做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必须包含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3、信托财产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的对象物或信托的客体,也是信托关系得以创立的载体。信托财产需要具备的条件:1)合法性: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必须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这是信托设立行为的有效要件;2)确定性:设立信托的财产需要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确定,一般应当能够计算其价值;3)积极性:信托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如果以消极财产(如债务等)设立信托,有可能成为委托人逃避或转嫁债务的一种手段;4)流通性:信托财产应是可以合法转让或流通的财产。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4、信托目的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信托行为意欲实现的具体内容。在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依照信托目的行事。信托目的决定了信托的框架,明确了受托人权限的外延,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依据和标准。按受益对象划分,信托目的包括三类:1)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委托人的利益;2)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3)在公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公共的利益。(四)信托的种类1)根据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商事信托:也称营业信托,是由以营利为目的、将信托作为业务经营活动的机构担任受托人的信托。2)根据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为委托人本人。他益信托:由委托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3)根据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委托人以实现本人或其他特定的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又称慈善信托,是指为了某种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4)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信托可分为:单一信托:受托人对所受托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独立地予以管理或处分的信托。集合信托:受托人把所受托的众多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中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或处分的信托。5)根据信托关系设立法律基础的不同,信托可分为:自由信托:又称任意信托或明示信托,是指信托当事人依照信托法规,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由协商而设立的信托,又可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依其权力指派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建立的信托,又可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两种。6)根据委托人性质的不同,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又可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法人信托: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7)根据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的不同,信托可分为:国内信托:业务范围或财产运用只限于一国之内的信托;国际信托: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超出了一国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运用的信托。(五)信托的功能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从信托业发展历程看,信托的功能体现为以财产管理为主,以融通资金、社会投资和社会公益服务等功能为辅。功能:财产管理功能;融通资金功能;社会投资功能;风险隔离功能;社会公益服务功能[考试报名]全国经济师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名入口[成绩查询]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查询入口[真题答案]全国经济师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考试政策]经济师报考条件|免考条件|考试科目[培训课程]最新经济师资格考试高清视频辅导课程试听Copyright © 2015-2023 港澳公司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3022245号-31 联系邮箱:435 226 40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