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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尤来安 通讯员樊岚 张焕静)河南洛阳市民牛奶奶就是健身房游泳池的常客,但她却将健身房告上了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房、保险公司向牛奶奶赔偿共计45003.63元。
2019年3月,年近八旬的牛奶奶如往常一般在街上遛弯,健身房营销人员拦住牛奶奶,热情地向其介绍健身房的各项服务,经不住一番推销的牛奶奶,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成了健身房中的“银发客”。
2020年7月15日,游泳结束后,牛奶奶在走回更衣室的通道上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12天。经鉴定,牛奶奶右下肢损伤残疾等级为十级。
牛奶奶认为,健身房不顾其年龄向其推销健身卡,却没有设置对老年人的专属保护措施,地面积水未及时清理且未铺设防滑垫,导致其摔倒,应承担赔偿责任;健身房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二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健身房辩称,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泳池周围及进出口道路均铺设有防滑垫,健身房泳池出口处提供拖鞋供游泳者使用、配备有专人引领提醒、禁止光脚行走,多处装贴“小心地滑”标识。牛奶奶不遵循健身房的规范,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规劝,光脚走路导致摔伤,自身也存在相应过错,且健身房工作人员在牛奶奶摔倒后,第一时间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已尽到安全防范和提醒告知义务,不应加重健身房承担超出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的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健身房投保有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根据保单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有法定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和损失,保险公司将在保单约定范围内扣除免赔后对牛奶奶主张的合理、合法损失予以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应就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健身房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尽到相关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场馆内路面湿滑是致使原告摔伤的直接、主要原因,故酌定被告健身房承担70%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问题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对自身的损害承担30%责任。因健身房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约定绝对免赔额损失金额10%。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承担90%赔偿责任,剩余10%由健身房承担。判决健身房赔偿牛奶奶4500.36元、保险公司赔偿牛奶奶40503.27元。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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