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具有下列特点:
1.物权保护渊源的多元性。物权作为民法的一个理论范畴,尽管是私法的主要内容,但其保护却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均有体现,既包括公法对物权的保护,也包括私法对物权的保护。
2.物权保护方式的多样性。物权保护,既可以通过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物权人请求国家公力救济,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依私力救济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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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保护的方式依据发生物权争议的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找法网提醒,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表现形式如下:
1.同一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自主,任一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入自己的权利范围。
3.任一物权都能要求非物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非物权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物权人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方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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